一、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:
(一)对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、控告;
(二)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;
(三)对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、失职渎职,损害党员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诉求;
(四)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的批评、建议。
二、处理信访举报的流程:

三、信访举报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办法:
信息反映
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通过一定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。
转交承办
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,转交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(组织)处理。
交办督办
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,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,并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结果。对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,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督促检查。
移送承办
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,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办理。
直接核实
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核实。
信访监督
对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、党员或者行政监察对象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,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、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。
四、注意事项
(一)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。实名举报的,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。对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。
(二)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中的各栏目。填写“举报内容”一栏时,力求详尽,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违纪违法事实的主要情节和证据。标有“*”的为必填项目。
(三)对故意捏造事实、诬告陷害他人的,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、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